11月1日,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了8起崇川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。其中,2019年9月,潘某某称因其合伙人王某某私...
11月1日,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了8起崇川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。
其中,2019年9月,潘某某称因其合伙人王某某私下与某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,导致其与该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能履行,起诉要求该分公司返还服务费30万元。
庭审中,为进一步查明潘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就案涉协议的洽谈、履行等有无沟通之实,合议庭询问潘某某与王某某是否为微信好友及有无微信聊天记录,潘某某称:“有的,之后删了。”合议庭便要求潘某某当庭提交手机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核实。
当潘某某持手机行至审判台前时,其快速卸载了手机中的微信app。合议庭及时发现上述情形,要求潘某某重新下载并安装微信app。潘某某登录微信后,合议庭发现其所登录的微信名为“日若日落”,通讯录中仅有三位联系人,王某某不在其中。
因此前庭审中已查明潘某某另有名为“悦秋”的微信号,故合议庭要求潘某某重新登录该微信号,发现通讯录中联系人多达749名,其中包括王某某。由于潘某某将微信app卸载,“悦秋”微信号中的聊天记录已丧失,且无法恢复。
崇川法院认为,潘某某卸载微信app系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,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,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。据此,依法决定对潘某某拘留10日、罚款5万元。
潘某某不服,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,该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,维持原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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